日本與台灣同屬於地震頻繁的國家,在建築的耐震標準上也歷經了不少變革,在購買不動產時建物的耐震標準也是重要的考量點之一。就讓我們一同來了解耐震基準的演變。
建築基準法於1950年制定,之後在1971年、1981年、2000年歷經幾次重要的修訂。根據1981年建築基準法的修訂,凡是1981年5月31日以前取得建築確認證書所蓋的建物,適用「舊耐震基準」;1981年6月1日以後取得築確認證書所蓋的建物,適用「新耐震基準」。
舊耐震基準定義為「遇上震度5以下的中規模地震時,建物不會倒塌或受到嚴重損害」,而新耐震基準定義則為「遇上中型地震時,建物只會有些微裂痕的損傷。若是震度6的大規模地震,建物也不會有嚴重的倒塌或損害」。
1968年的十勝沖地震後,於1971年第一次修訂建築基準法,強化鋼筋混泥土結構的鋼筋綁紮標準,將主筋與副筋之間得纏繞間距由30釐米下修至10-15釐米。透過增加副筋的方式來加強主筋的強度,避免水泥破裂導致建物崩塌。
1978年的宮崎縣沖地震後,於1981年第二次修訂建築基準法,制定出新耐震基準,帶入「容許應力度計算」及「保有水平耐力計算」的雙重概念。前者與舊耐震基準相同:「遭受中規模地震時,當建物承受本身重量20%以上的水平拉力也不會受到損傷」。後者則是需要檢證:「遭受大規模地震時建物必須要能承受本身重量100%以上的水平拉力不會倒塌」。
1995年的阪神・淡路大地震後,於2000年第三次修訂建築基準法,主要是針對木造建築的耐震性做出詳細的規範。
舊耐震基準的物件,大部分是重視該土地價值大於建物用途,雖然表面呈現的投報率比較高,但往往伴隨著高成本的維護費用。另外,若未來出售時由於銀行較難提供良好貸款條件給買家,甚至只能用「現金」購入,而導致出售時間拉長。若想在地震發生頻繁的日本購屋,投資人至少要選擇新耐震基準以後的物件,相對較有保障。建議客戶購買日本不動產時一定要謹慎評估,分析風險,才能買到最符合自己需求的物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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